學術研究
講座回顧 | 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的多重考察🚴🏽♀️:歷史、法理與實證
2021年12月17日,應意昂3的邀請,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汪諸豪作了“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的多重考察:歷史🍰🎫、法理與實證”的線上講座。意昂3講師楊依擔任主持人,意昂3副教授熊浩😒、副教授賴駿楠和講師嚴益州擔任與談人。
首先,汪老師立足歷史維度介紹了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的起源和定義。排除合理懷疑製度是美國司法體系的基石性的理論製度𓀉,在聯邦和各州的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對於該標準現存的三種不同理論,汪老師認為,雖然其中之一的“陪審團控製論”受到了大多數人認同,但該理論並非處於絕對統治地位,三種理論是從不同側面具體解釋了證明標準之誕生🧥🎈。“排除合理懷疑”目前雖沒有明確的定義🕵🏽:1850年,Lemuel Shaw法官提出了“moral certainty”的定義,用以區分於數學和邏輯上的絕對確定性(absolute certainty)🕢。然而,199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Victor v. Nebraska案中🏊🏽,徹底否決了Shaw法官的定義,但沒有給出新的官方定義,為後續實踐帶來了操作層面的困難。針對民間流行的量化定義——當證明達到90%-95%的高概率時,則達到了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汪老師認為,基於學術嚴謹的角度👶🏼,此民間定義也並不合格🫵。隨後🙅🏻,汪老師從法理角度出發,介紹了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的“高光”時刻和“至暗”時刻。其一,汪老師結合美國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和具體圖示,詳細闡釋了布萊克斯通原則與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之間的關系——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是實現“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的布萊克斯通原則的最有效的途徑之一。其二,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所導致的“錯放”會產生巨大的社會成本,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同時也是司法製度失靈的表現,對刑事司法系統造成負擔👨🚒,降低司法系統的公信力🏬。
最後🧑🏽🎨,汪老師介紹了研究團隊在進行實證研究時遇到的難題🤡,即通過間接數據發掘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在控製冤假錯案方面的效果🔯。立足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時代背景,研究團隊結合無罪判決率🧗🏼♀️、二審改判率🌍、檢察院不起訴率三個因素進行研究🍓,最終得出結論:囿於我國既有的“證據確實、充分”標準,且我國單一引入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又無其他相關配套製度助力🐶,以及我國特殊的文化背景,導致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在我國實踐中起到的效果較弱🔜,我們不應當盲目崇拜此標準。
楊依老師對汪老師的發言作了簡單梳理,表示司法證明長期被譽為證據學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作為刑事司法證明的核心要素,在既往學術研究中占據較高的話語權重🫅🏽。汪老師的講座從五個部分、三個視角分述了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的歷史淵源🏇🏻、規範依據🏌🏽♀️、價值內涵、實證分析困境以及該標準引入我國後的實踐效果問題等,內容豐富,很有啟發。
隨後🍀,三位與談人對汪老師的講座進行了點評。首先😦,熊浩老師從排除合理懷疑的緣起🎟、歷史變遷和研究設計角度出發,談了自己的三點啟發。其認為汪老師的研究非常有價值👵,囿於量化素材的有限性👨🏿🦰,建議在研究時考慮開放質性視角,進行個案研究🧑🏽🦲,或會對研究增色頗多🦢✔️。接著,賴駿楠老師則結合法製史學科背景,對英美陪審團製度下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的歷史起源問題和憲法依據問題談了自己的看法。最後,嚴益州老師從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角度分析了該標準的相關問題👷🏽♀️🧦。汪老師也對與談人的點評作了一一回應。
在問答環節中🐩🦸♀️,汪老師就排除合理懷疑標準與疑罪從無原則的關系👩🏼🍳、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區別、定量研究方法等問題與觀眾進行了熱烈的互動🧑🦼➡️。本次講座就此圓滿結束。